ISO17020检查机构认可对设施和设备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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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17020检查机构认可对设施和设备要求

1.1   检查机构无须是其使用设施或设备的所有者。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、租用的或由另一方(如设备的安装者)提供的。在任何情况下设备的使用必须有规定,并满足准则的要求。但检查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况的责任,无论该设备是否为检查机构所有,应由检查机构独自承担。
1.2   如果需要环境受控并且使用检查机构以外的工作场所,检查机构应使用校准过的设备对这些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,并记录结果。如果检查实施时的环境条件超过了允许限值,应予以注明。
1.3 不允许未授权的人使用设施和设备。如果某一部件脱离了检查机构的直接控制,在重新使用其进行认可范围内的工作之前,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持续适用性。典型的措施包括直观检查、功能性核查和/或再校准。
1.4 对每件设备进行的唯一标识是很重要的,即使组织的某类设备只有一件也应予以唯一标识。这能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当该设备被替换时的可追溯性。
1.5  当测量和检测的结果对检查结果(如与要求符合性结论)有显著影响时,则这些测量和检测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可溯源的校准。
1.6  当使用未在检查机构直接控制下的设备时,检查机构在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查之前应验证其符合准则要求。验证程序应文件化,并保存验证记录。当这类验证不可行时,不应签发报告,或当签发是强制要求时,应在检查报告中以明显的方式声明此情况,并告之客户。
1.7 可能时必须进行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校准。
1.8  当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,对国家标准的可溯源性应确保使用测量参考标准(检查机构持有现行有效,由具有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可溯源的校准证书或类似的文件)。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。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LAC G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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