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LP良好实验室认可后的变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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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LP良好实验室认可后的变更

6.1 已通过GLP符合性评价实验室的变更

6.1.1变更通知

已通过GLP符合性评价的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,应在变更后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CNCA:

a) 实验室的名称、地址、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;

b) 实验室的组织机构、项目负责人、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;

c) 重要试验设备、环境、检测、校准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;

d) 其他可能影响其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。

6.1.2 变更的处理

CNCA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,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
a) 进行现场检查或提前进行复评价;

b) 扩大、缩小或终止评价合格资格;

c) 对新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核;

d)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。

6 .2 评价准则、程序的变更

当评价准则、程序发生变更时,CNCA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CNAS、获得GLP符合性评价合格证书的实验室和有关申请人,详细说明评价准则、程序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。CNAS应根据CNCA的相关变更,调整技术评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;实验室应按照新要求调整其质量管理手册及工作程序。

CNCA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复评价的方式对获得GLP符合性评价合格的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,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继续维持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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